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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发布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6-05-23 14:00:02 作者:出处:

总局关于发布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87号)

2016年05月19日

  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5月18日

2016年第87号通告附件.docx


附件

 

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口服固体常释制剂申请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豁免。该指导原则是基于国际公认的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iopharmaceuticsClassification System,以下简称BCS)起草。

一、药物BCS分类

BCS系统是按照药物的水溶性和肠道渗透性对其进行分类的一个科学架构。当涉及到口服固体常释制剂中活性药物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以下简称API)在体内吸收速度和程度时,BCS系统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关键因素,即:药物溶解性(Solubility)、肠道渗透性(Intestinalpermeability)和制剂溶出度(Dissolution)。

(一)溶解性

溶解性分类根据申请生物等效豁免制剂的最高剂量而界定。当单次给药的最高剂量对应的API在体积为250ml(或更少)、pH值在1.0—6.8范围内的水溶性介质中完全溶解,则可认为该药物为高溶解性。250ml的量来源于标准的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受试者用于服药的一杯水的量。

(二)渗透性

渗透性分类与API在人体内的吸收程度间接相关(指吸收剂量的分数,而不是全身的生物利用度),与API在人体肠道膜间质量转移速率直接相关,或者也可以考虑其他可以用来预测药物在体内吸收程度的非人体系统(如使用原位动物、体外上皮细胞培养等方法)对渗透性进行分类。当一个口服药物采用质量平衡测定的结果或是相对于静脉注射的参照剂量,显示在体内的吸收程度≥85%以上(并且有证据证明药物在胃肠道稳定性良好),则可说明该药物具有高渗透性。

(三)溶出度

口服固体常释制剂具有快速溶出的定义是:采用中国药典2015版附录通则(0931)方法1 (篮法),转速为每分钟100,或是方法2(桨法),转速为每分钟5075转,溶出介质体积为500ml(或更少),在溶出介质:(1 0.1mol/L HCl或是不含酶的模拟胃液;(2pH4.5缓冲介质;(3pH6.8缓冲介质或是不含酶的模拟肠液中,30分钟内API的溶出均能达到标示量的85%以上。

口服固体常释制剂具有非常快速溶出的定义是:在上述条件下15分钟内API的溶出均能达到标示量的85%以上。

根据BCS分类系统,药品被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高溶解性、高渗透性HighSolubility- High Permeability

第二类:低溶解性、高渗透性LowSolubility-High Permeability

第三类:高溶解性、低渗透性HighSolubility-Low Permeability

第四类:低溶解性、低渗透性LowSolubility-Low Permeability

当口服固体常释制剂在体内的溶出相对于胃排空时间快或非常快,并且具有很高的溶解度时,药物的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就不会依赖于药物的溶出时间或在胃肠道的通过时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BCS分类1类和3类的药物,只要处方中的其他辅料成分不显著影响API的吸收,则不必证明该药物在体内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的可能性,即生物等效性豁免。

二、基于BCS的生物等效豁免

(一)对于BCS 1类的药物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药物具有高溶解性;

2.药物具有高渗透性;

3.仿制和参比制剂均为快速溶出,并且制剂中不含有影响主药成分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的任何辅料。

(二)对于BCS 3类的药物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药物具有高溶解性;

2.仿制和参比制剂均具有非常快速的溶出;

3.仿制制剂和参比制剂应处方完全相同,各组成用量相似,当放大生产和上市后变更时,制剂处方也应完全相同。对于上市后变更的有关要求参见《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相关内容。

(三)对于处方相同,活性成分及辅料成相似比例的不同规格同种样品,通常高剂量规格已做过BE试验的,低剂量规格可申请免做BE试验,有些品种由于安全性等原因,可选择较低剂量规格进行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不同品种有所差异,具体选择要求参见《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相关内容。

(四)生物等效豁免申请的其他影响因素

当一个口服固体常释制剂申请基于BCS分类的生物等效性豁免时,应注意以下因素可能影响生物等效豁免:

1.辅料

BCS1类药物:辅料有时候可能会影响药物的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一般来说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批准的常释制剂常用辅料,对于BCS1类快速溶出的常释制剂的药物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不会有影响。为了支持生物等效豁免,常释制剂中辅料的用量应该和该辅料在处方中对应的功能保持一致(比如润滑剂)。

当使用新的辅料,或者非常规的大量使用常释制剂常用辅料,要补充提交该辅料的使用没有影响制剂生物利用度的证明资料。可以通过将简单的水溶液作为参比制剂来开展生物利用度研究。大量使用特定的辅料,例如表面活性剂(如聚山梨醇酯80)和甜味剂(如甘露醇或山梨醇),可能会有问题。

BCS3类药物:该类药物和BCS1类药物不同,如果想要申请生物等效豁免,必须有更充分的科学依据。BCS3类药物制剂必须与参比制剂含有相同的辅料组成。这主要是考虑辅料可能对低渗透性药物的吸收影响更显著。因此,仿制制剂的辅料种类必须与参比制剂完全相同,辅料的用量应与参比制剂相似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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