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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评价的变更申请,遭遇政策困局

2016-06-23 16:00:54 作者:出处:

今天探讨的话题是,一致性评价中涉及处方和工艺变更,如何研究并申请?乍一提出来,赶脚不陌生啊,貌似在某些文件中提到过。但仔细一想,却又说不清楚了。

不研究不知道,一研究绕来绕。在不同文件中,对此类补充申请的描述已经出现了分道扬镖,令人不知所措。对参与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绝大多数都需要变更处方和工艺的。刚迈步就遭遇鬼打墙,实在悲催了。

总结起来,这里面有三大问题。如下:

1
审评机构

一致性评价办公室设在中检院,传统处方工艺变更的补充申请是报到药审中心。而一致性评价的处方工艺变更,似乎是由药审中心摇摆到了中检院。但只是推测。详见附注部分的解读。

也可以理解,一致性评价的工作是如此艰巨,压力巨大,药审中心不大想趟这个混水呢。但是,中检院审评过的新的处方工艺资料,将来是否会同步给药审中心呢?如果不同步,将来企业再次变更补充申请时,药审中心似乎就没有原处方工艺的依据文件了。

2
对比研究

众所周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补充申请,需要新老处方工艺进行对比研究。而一致性评价需要对比研究,是新处方工艺产品与原研产品的对比。这是两回事。

而现有的一致性评价文件,多处提到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补充申请要求开展试验。好嘛,这不是逼着大家做两套对比嘛,没这必要吧?

3
办法修订

显然,2007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订时不可能考虑到一致性评价问题,而现在两个问题却揉在了一起,怎么办?要么修改一致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案,要么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否则,政策打架就不好玩了。


我们延伸猜想一下,未来几年中国的仿制药将从两个渠道批出来,一是药审中心,二是中检院。那么,这两个渠道的审批标准本身能否保持一致性?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之后,中检院的审评人员将何去何从?是否会合并入药审中心?药品审评这块是否有可能划分为新药(含改良型新药)和仿制药两个架构?

哈哈,纯属瞎猜,仅供娱乐!


附注:相关政策及解读

2016-02-26  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

文件:《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中,明确提出“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

申请程序:“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后,由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向药审中心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理由”。


 

1、一致性评价的改变工艺变更,向药审中心提交补充申请,并可获得优先审评。

2、未提及变更处方,当然,可以被工艺变更捎带升天。


2016-03-05  国办发〔2016〕8号

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

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国务院为大,听你的。

2、变更资料与一致性评价资料,按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提交哪里?不知道,反正是一次性,同步。


2016-03-28  CFDA征求意见

文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对为开展一致性评价而变更处方、工艺等已获批准事项的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完成一致性评价研究后,国产仿制药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和申报有关资料……改变处方工艺的,参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要求,申报《药品补充申请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和研究资料。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形式审查意见、研制现场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境内临床研究核查报告、复核检验结果及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送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1、药审中心已经出局,补充申请应是统一报送到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多处提到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亲,这可要了命了。众所周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变更补充申请,应当进行新老处方和工艺对比研究,而一致性评价中的变更,是新处方和工艺与原研的对比研究。如此说来,企业要做三组对比,原处方工艺、新处方工艺、原研药品。

3、显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不适用于一致性评价,需要修订。


2016-04-01  CFDA征求意见

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的有关事项

属于改变已批准处方、工艺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有关要求开展试验研究。

国产仿制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致性评价资料的接收和相关补充申请资料的受理,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送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016-05-26  总局2016年第105号

文件: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05号)

属于改变已批准处方、工艺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有关要求开展试验研究。

国产仿制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致性评价资料的接收和相关补充申请资料的受理,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送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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